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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58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商初字第01150号
    案号 (2016)苏0612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2015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87600元,并按年息10.2%上浮50%支付上述2187600元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邢黎辉、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夏云、黄晓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4元,由六被告承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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