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税稽一罚[2020]44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虞国洪委托张某(现已失联)推销产品,推销费用32570元已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某,却取得了张某提供的由颜福(镇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36242590,货物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金额32570元,并于同期结转损益。该发票己被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业务员身份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复印件,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据三: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报表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接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情况。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另有你公司业务员、财务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3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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