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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上城区十五奎巷99巷杭州艺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市广播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3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冯利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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