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235****33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9193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占杰、席俊霞与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占杰、席俊霞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欠缴租金66000元和2018年欠付租金的违约金(以2018年欠付租金数额以18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占杰返还采暖费用2644.2元; 四、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席俊霞返还采暖费用1322.1元; 五、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并退还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2-2407、2408、2807、2808房屋; 六、驳回原告李占杰、席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占杰、席俊霞负担1475元,由被告石家庄怡家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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