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0079****07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5民初19531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215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已履行 | 67452.28 |
未履行 | 10054882.5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81191.25元[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依云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姜国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依云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姜国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余桂兰在其与被告姜国立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余桂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43.5元,由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依云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姜国立、余桂兰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