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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4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1359号
    案号 (2020)粤03执2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尚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借款利息人民币9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95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0,956元。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50,95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956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庭发现原裁决书存在计算错误,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原裁决书补正如下: 原裁决书第14页中的“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95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0,956元。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50,95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956元。”更正为“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0,72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724元。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40,72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724元。” 上述补正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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