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079****8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2民初3122号 |
案号 | (2021)苏1002执恢2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解除原告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物流分公司与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迁让出座落于扬州市运河南路19号房屋及厂区道路场地并交原告执管;三、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迁让出座落于扬州市运河南路19号房屋及厂区道路场地;四、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915061.02元(已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年35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让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元,由被告鑫港机械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鑫港机械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8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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