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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79****8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6319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2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勇辉支付待岗工资2832元、经济补偿15322.5元,共计18154.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鑫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6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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