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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79****8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磊机械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被告扬州市鑫港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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