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9****343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02民初4188号 |
| 案号 | (2021)辽0202执69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朗城房地产发(大连)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崔妍666,021.07元;二、被告朗城房地产发(大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妍欠款的利息损失,以666,02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全国锒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列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崔妍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0元,原告崔妍已预交,由被告朗城房地产发(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崔妍1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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