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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92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4民初313号
    案号 (2021)京04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亿元; 二、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利息90 082 191.78元; 三、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罚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 四、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复利(以3000万元为基数的部分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以60 082 191.78元为基数的部分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 330 208.3元; 六、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金兴、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各自就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金兴、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692 842元,由河南布鲁思凯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金兴、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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