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二稽罚[2020]1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2014年收取管理服务费冲减“管理费用-其他管理费”计1222496.78元,其中7月545864.80元、8月856791.80元、9月594469.60元、12月-774629.42元(收取82168.40元,转入“其他业务收入”856797.82元);2016年2月75450.1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你单位与杭州市西湖乡金沙港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土地位于西湖区灵隐路5号,土地面积61.5亩(41000平方米)。2011年至2017年均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3、杭州金沙港民俗风情苑有限公司(系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宗地位于西湖区灵隐路5号,土地总面积37900平方米,根据西湖西进控制性规划,金沙港民居至灵隐路之间的3137.4平方米用地归杭州西湖西进指挥部建设道路之用。实际租赁面积为34762.6平方米。租赁的西湖区灵隐路5号土地由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建造酒店及别墅,地上建筑物的原值由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入“固定资产”,收益也由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收取,故此租赁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7年均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4、自用房产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该企业房屋(酒店及别墅)于2010年12月交付使用,至2010年12月房产原值计448447086.93元,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有房产原值增加,从2011年起陆续出租别墅,由此,扣除出租房屋原值,2011年至2017年自用房房产原值为:2011年1月449898995.09元、2月449903646.89元、3月464770369.47元、4月501106631.16元、5月519201371.27元、6月519768595.53元、7月525461351.55元、8月544735205.40元、9月546819099.17元、10月530668866.70元、11月530986183.50元、12月548688325.69元。2012年1月527445063.13元、2月511634824.77元、3月495655885.50元、4月495655885.50元、5月4977163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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