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市监稽二处〔2021〕2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万叁仟贰佰零伍元壹角玖分(¥643205.19元);3.对当事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处货值金额十倍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肆仟玖佰柒拾元陆角(¥3194970.6元)。对当事人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处货值金额二十倍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柒万肆仟壹佰陆拾贰元陆角(¥6474162.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壹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叁角玖分(¥10312338.39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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