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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昌处字〔2019〕第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妍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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