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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R0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612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2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赵学锋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38500元; 二、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赵学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三、驳回被告赵学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赵学锋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38500元; 二、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赵学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三、驳回被告赵学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木象(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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