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静第2120179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3 |
决定机关 | 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黄国开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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