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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第2120179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3
    决定机关 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黄国开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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