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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工商工罚字〔2019〕第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锦绣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声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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