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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运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206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终1679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4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18-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支付房地产项目转让费余款6333990.26元。 二、被告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支付利息(自1998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房地产项目转让费余款之日止,以6333990.2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房地产项目转让费余款之日止,以6333990.2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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