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汽风电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家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24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4民初5453号
    案号 (2018)苏0924执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东汽风电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金科新能源射阳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顾家仕对被告江苏东汽风电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中,对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顾家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东汽风电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方金科新能源射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87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73元,由被告江苏东汽风电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顾家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