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047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2民初1985号 |
案号 | (2018)辽0202执3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18-10-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20000元及其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担保费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银行本金36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利息4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利息64914.9元及其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全部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大连德圣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钰富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被告陈哲对第二、三、四项债务连带清偿。 六、驳回原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70元、公告费1000元,由大连鑫启恒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圣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钰富控股有限公司、陈哲(在3837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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