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74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民初460号 |
案号 | (2018)晋01执3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19999580元、利息15162145.1元(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及从2017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执行)。2、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0万元。3、如果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慰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可以与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证号:C******8685)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史有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史有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追偿。6、对案件受理费717610元由怀仁县南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史有铭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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