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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72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02民初2352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恢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定洲、陈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借款本金366938.98元,支付截至2017年10月13日的利息19928.96元、罚息247.01元、复利655.95元和2017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66938.9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以19928.96元为基数,利率同逾期利息标准); 二、被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李定洲、陈晶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5元,共计681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负担416元,李定洲、陈晶晶、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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