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水国罚〔2017〕2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未在2016年07月申报期内进行2016-04-01至2016-06-30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4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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