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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68****5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602民初120号
    案号 (2017)内0602执3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来根材料款102.8158万元及违约金(基数102.8158万元×时间2014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来根塔吊租赁费13万元及违约金(基数13万元×时间2016年8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 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铁平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6元,由原告周来根负担350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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