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170****18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1民终540号 |
案号 | (2021)藏0103执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西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金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扎西多吉返还保证金500 000元、赔偿材料费损失62 840元、误工费损失68 400元,以上共计631 240元;二、被告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债务在591 868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扎西多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扎西多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112.4元(原告扎西多吉已预交),由被告张金莉、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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