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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170****18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2民初622号
    案号 (2021)赣0822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永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金2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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