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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宝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724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04号
    案号 (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1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5879000
    未履行 6086863.46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归还440101201300039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965863.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以2982922.86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以296586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分段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从2014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归还4401012013000418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归还440101201300054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复利,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有权在12100000元的范围内,以登记在被告吴永斌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陈路段一号锦轩46号商铺(《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0025834-1号)、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陈路段一号锦轩47号商铺(《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0025834-2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芭厘水岸86号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002583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吴永斌、梁静婷、吴永昌、黎智雄、梁少萍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21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陈宝雯、陈转云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哟徐公司、吴永斌、梁静婷、吴永昌、黎智雄、梁少萍、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陈宝雯、陈转云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88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黎智雄、梁少萍、陈宝雯、陈转云、吴永斌、吴永昌、梁静婷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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