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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冰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05****08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2513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2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温海根与被告程立新共同确认,被告程立新自愿向原告温海根支付和解款项人民币176.9万元。 二、原告温海根与被告程立新已设立共管账户(银行卡:6227003327160202260,户名:赵秀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支行)。 三、原告温海根、被告程立新在依法签收《民事调解书》并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同时,被告程立新应向前述共管账户支付176万元整。 四、在法院依法实际采取了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措施且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该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后,原告温海根及被告程立新应在当日共同向共管账户设立银行发出指示将前述176万元整的款项划款给原告温海根的指定账户;被告程立新应在90天内向原告温海根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和解款项人民币0.9万元。 五、前述共管账户须同时得到原告及被告程立新的共同指示后方能进行任何操作。在没有共同指示的情况下,该共管账户款项的权属属于被告程立新,该账户设立的第30日期限届满的当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共管账户设立的银行直接将账户内的全部款项一次性返还给被告程立新,原告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被告程立新提供/披露密码、提供相关证件、出具书面确认函和前往银行办理相关必要手续等)。 六、如被告程立新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温海根有权直接就被告程立新尚未履行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向原告温海根承担连带还款并支付利息(以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2月19日起算至上述和解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义务。 七、原告温海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 收款账号:6******187 收款人名称:陈启东 八、被告程立新在支付完毕上述和解款后对原告温海根所负的涉案借款纠纷已经全面清偿和解决。原告温海根、被告程立新各自已经或应当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均由原告温海根、被告程立新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向对方主张。 九、案件受理费10361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温海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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