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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市监案字〔2020〕13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接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NJ2019NC0634)1份,检验检测报告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查证属实。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