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1〕3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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