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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1〕3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