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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腾恩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51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3375号
    案号 (2020)粤03执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向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出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总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以月息2%为计息标准,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每笔出借日期见本裁决书仲裁庭意见部分仲裁庭查明及认定事实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细列表中的转账时间日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担保费损失人民币5,07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就前三项裁决确认的款项分期偿还,具体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第二被申请人账户解封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不低于15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前共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不低于2,0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圆整)。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不低于1,8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圆整)。 4.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前共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不低于人民币2,2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圆整)。 5.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季度还款,每季度共同向申请人还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2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直至还清所有款项;每季度还款日不得晚于当季度第2个月最后一天。 (五)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上述裁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申请人应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各被申请人的查封措施【其中,申请人应在签署和解协议后立即申请解除对第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九被申请人名下的工行账户及第十被申请人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收到上述裁决项第(四)项第1期还款后,申请解除对第九被申请人名下及第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收到上述裁决项第(四)项第2期还款后,申请解除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收到上述确定之借款本金人民币8,865,000元、30,000美元、100,000港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担保费人民币5,079元、仲裁费人民币128,430元合计款项的80%后,申请解除对第十被申请人名下台山房产的查封;在收到本裁决确定之被申请人全部应付款项后,申请解除对第十被申请人名下深圳房产的查封】。 (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54,8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人民币27,445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28,430元,冲抵上述费用后,剩余部分人民币73,540元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总计54,890元。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七项裁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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