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医罚〔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宁波江北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89128583现已查明:2021年12月02日,宁波江北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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