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黄亮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19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41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3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日期 | 2016-0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亮亮、倪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唐亮借款5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2500000元分别自2013年5月16日、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并扣除130000元)。 二、被告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对被告黄亮亮、倪勤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唐亮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如果被告黄亮亮、倪勤、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5元,由被告黄亮亮、倪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唐亮,原告唐亮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340元中的895元,由本院退回,其余部分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对被告黄亮亮、倪勤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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