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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2****66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3543号(2020)黔01民终6431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5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林苡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佳佳借款本金人民币64264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苡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佳佳律师费36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 三、被告林泉、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佳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13元,由被告林苡萱、林泉、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 0103 民初354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林苡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胡佳佳借款本金人民币 642640 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按年利率 24%标准,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 0103 民初354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林泉、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原判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 0103民初 3543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 0103 民初354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苡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胡佳佳保全保险费 2000 元; 五、驳回胡佳佳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700 元,由胡佳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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