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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184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1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其斌、谢洪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234146.57元、利息24904.77元、罚息3329.67元(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6日,之后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其斌、谢洪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刘其斌、谢洪琼、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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