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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伍仟捌佰元整(¥6358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刁志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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