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处〔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00)整,上缴国库。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简易升降机资料显示,当事人使用的3台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0.45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该3台简易升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6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严华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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