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恒达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1232****55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1)黔2722执恢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雅莱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99,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20日欠付的利息、罚息742,847.81元, 二、被告贵州雅莱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纳雍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10 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贵州省纳雍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贵州省纳雍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合同约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四、贵州兴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迪航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德顺诚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荣兴和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达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爱展飞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金奖御品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涌志勇胜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浩宇鸿锦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益昌世祥贸易有限公司、陈文胜、何江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156元,由被告贵州雅莱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兴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纳雍亿和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凯迪航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德顺诚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荣兴和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达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爱展飞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金奖御品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涌志勇胜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浩宇鸿锦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益昌世祥贸易有限公司、陈文胜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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