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670****24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5民初8051号 |
案号 | (2021)沪0115执36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80,900元、留购价款1,000元;二、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5,629.30元,以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180,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仇校荣、潘银花、仇晓静对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仇校荣、潘银花、仇晓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72元,由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仇校荣、潘银花、仇晓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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