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2175****9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2358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0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全部租金233855931.25元; 二、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逾期的每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分别自每期租金到期日的第二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本判决书所附《逾期租金违约金计算表》); 三、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名义价款100元; 四、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五、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应对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协议以玉政他项(2015)第08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昌泰公司、唐山国泰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504.05元(已由原告国银公司预交),由被告河北昌泰公司、唐山国泰公司、彭国昌、朱丽红负担1414142.25元,由原告国银公司负担11136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昌泰公司、唐山国泰公司、彭国昌、朱丽红负担。原告国银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68.1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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