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628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0民初6748号 |
案号 | (2018)黑0110执25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唐尚文、唐启云与被告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返还原告唐尚文、唐启云订金100万元、材料费40万元,计140万元; 三、被告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唐尚文、唐启云经济损失158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4日至2017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唐尚文、唐启云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唐尚文、唐启云负担案件受理费4688元,由被告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恭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0640元及公告费260元(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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