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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91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民终1290号
    案号 (2018)鄂1202执2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丙先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以2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金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丙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40元,由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湖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周金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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