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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8****7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4425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4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997048元和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14年 9月 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 675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 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421 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79 元;反诉部分 1183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047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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