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8****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4425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4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997048元和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14年 9月 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 675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 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421 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79 元;反诉部分 1183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聚元祥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047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7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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