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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旗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287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40号
    案号 (2017)苏13执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丰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朝峰、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抽逃出资的100万元、19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060元,由被告江苏丰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吕朝峰、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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