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75****2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4142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5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05069】。一、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支付2019年1 月至2019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入民币130763.31元以及违约 金(以130763.3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 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7.23元,由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全 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 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 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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