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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龙溪旅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079****07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91民初62号
    案号 (2021)皖1791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龙溪旅居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货款193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7元,减半收取2083.5元,由安徽省龙溪旅居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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