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义卡拓车用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光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371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2932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2395万元、利息1091656.16元,合计25041656.16元(利息已计至2016年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婺城区汤溪镇东祝村4幢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420005号、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14)第108-00008号、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3219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徐斌和王慧敏、王卫胜和翁妙艳分别对被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武义卡拓车用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8元,由被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卡拓车用工具有限公司、徐斌、王慧敏、王卫胜、翁妙艳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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