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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784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28民初202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第三人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定治支付劳务报酬52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定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第三人张强、被告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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