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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2369****4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2157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希国借款本金450 000元、利息283 300元(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共计733 300元; 二、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李希国代理费50 000元; 三、被告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124元,减半收取6 062元,由原告李希国负担462元,被告曹晓翔、刘鸿雁、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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