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2369****42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2157号 |
| 案号 | (2020)湘1023执3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希国借款本金450 000元、利息283 300元(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共计733 300元; 二、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李希国代理费50 000元; 三、被告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124元,减半收取6 062元,由原告李希国负担462元,被告曹晓翔、刘鸿雁、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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