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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地税二稽罚〔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2016年7月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365,000.00元、2016年8月13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金额450,000.00元,以上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印花税54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该公司少缴纳的印花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72.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1
    决定机关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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